律师谈“移动取消格力中标资格事件”疑点:应尊重客观事实

政府采购信息报/网 蒋莉蓉 2020-07-09 18:10:22

自上周报道格力电器回应“中国移动取消其新一期冷水机组集采项目中标资格”一事后,多位相关人士来电咨询,描述有误属于弄虚作假吗?失误认定为弄虚作假合法吗?为此,《政府采购信息》报记者采访了两位律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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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描述有误”太模糊

7月4日,格力电器发布严正声明称,3月14日,中国移动反馈收到投诉,指出2月29日公示该司的申报材料中存在问题,具体为标书中要求的33份业绩证明材料其中1份关于项目的描述有误。

“中国移动‘其中1份关于项目的描述有误’的陈述较为复杂。”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德能介绍说,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形。

他认为,第一种情形,在真实业绩材料上修改某些说法,即描述有误,属于造假行为;

第二种情形,业绩材料完全真实,但在其他说明上描述有误。如果被描述有误的业绩材料也真实存在,则可以认为是材料使用失误,描述有误的材料不算虚假材料,仅为前后矛盾。业绩材料真实,仅仅是项目描述有误的,按照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一条规定,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、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,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、说明或者补正;

第三种情形,描述有误的业绩材料其实不存在,但放在投标文件里的业绩材料是真实的,并不是虚假材料,比如格力并没有IDC业绩材料,但真实存在非IDC业绩材料,而投标人员故意将投标文件中的非IDC业绩描述成IDC业绩,如果评审专家不注意就看不出来。这也属于虚假材料,即描述的材料故意虚假。

“失误”还是“弄虚作假”

6月1日,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“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面行为处理结果的公告”,指出格力电器在“中国移动2020-2021年高压冷水机组集中采购项目”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。

而根据格力电器严正声明,是投标人员在提交申报业绩证明材料时,把中标的“华为团泊洼8号地块工业项目(一期)”当作了“华为团泊洼8号地块工业IDC项目(一期)”整理申报,属于申报过程中的材料整理失误。

“格力电器是‘失误’还是‘弄虚作假’,应尊重客观事实,而不能随意认定或否定。我认为,是否构成弄虚作假应由中国移动根据其调查事实予以认定。”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执华认为,因此,在中国移动的认定未撤销或被撤销的情况下,格力电器错误业绩证明材料构成弄虚作假。“

他分析说,按照《招标投标法》第十三条规定,”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,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,骗取中标“,以及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(二)项规定,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属于弄虚作假,可以将格力公司所称的”失误“定义为弄虚作假。

但需要补充说明的是,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法规司等编著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》关于第四十二条的解释:“弄虚作假应当区别于失误和错误。典型的例子是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仅要求提供两项类似业绩,但是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提供了四项,其中有一项或者两项包含有虚假信息,由于其他两项业绩已经足以证明其资格条件或者竞争力,纠正这种失误或者错误也不会影响其他投标人,可以按照细微偏差给与修正,而不能简单归类于弄虚作假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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